一、一般规定
1、电机车司机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,方可上岗。
2、操作时,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。
3、严禁甩掉保护装置或擅自调大整定值,或用铜丝、铁丝等非熔体代替保险丝(片)等熔体。
4、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,严禁在机车行使中或尚未停稳前离开司机室。暂时离开岗位时,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,将控制器手把取下保管好,扳紧车闸,但不得关闭车灯。在有坡度的地方,还应用木楔等将车轮楔住。
5、不得使蓄电池过放电。
二、准备工作
1、接班司机必须向交班司机详细了解机车运行、信号、线路状况(交班司机要主动交待清楚),并对电机车认真进行如下检查:
1) 司机室的顶棚和门是否完好。
2) 连接器是否良好。
3) 手闸及撒砂装置是否灵活有效。
4) 照明灯是否明亮,警铃音响是否清晰、宏亮。
5) 通讯装置是否正常。
6) 蓄电池电压是否符合规定。
7) 蓄电池箱安放是否稳妥,锁紧装置是否可靠。
8) 切断电源的情况下,控制器换向和操作手把是否灵活,闭锁是否可靠。
2、检查中发现问题,必须及时处理或向当班领导汇报。当电机车的闸、灯、警铃(喇叭)、连接器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,都不得使用该机车。以上情况都应记入接班记录本中。
3、砂箱内应装满规定粒度的干燥细砂。
4、应督促押车工认真检查车辆组列、装载情况等,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不得开车。
1) 各车的连接不正常。
2) 牵引车数超过规定。
3) 矿车上装载的物料的轮廓超过牵引机车的轮廓尺寸。
4) 运送物料的机车或车辆上有搭乘人员(不包括押车工及特许人员)。
5) 运送有易燃、易爆或有腐蚀性物品时,在车辆使用、组列或装载等不符合规定。
6) 存在其他影响安全行车的隐患。
三、起动
1、按顺序接通有关电(气)路,启动相应的电(气)仪表、仪器,打开照明灯、红尾灯。
2、接到发车信号后,将控制器转换向手把扳到相应位置上(“向前”或“向后”)。先鸣笛(敲铃)示警,然后松开手闸,按逆时针方向转动控制器操作手把,使车速逐渐增加到运行速度。严禁司机在车外开车。严禁不松闸就开车。
3、控制器操作手把由零位转到第一位置时,若列车不动,容许转到第二位置(容许转止60度),若列车仍然不动,一般不应继续下转手把,而应将手把转回零位,查明原因。如系车轮打滑,可倒退机车,触动放松连接链环,然后重新撒砂起动。严禁长时间强行拖拽空转;严禁为防止车轮打滑而拖闸起动。
4、操作手把由一个位置转到另一个位置时,不得过快越档,不得停留在两个位置之间。
四、运行
1、正常运行时,司机必须坐在车辆运行方向的前端车棚内。
2、运行中,控制器操作手把只容许在规定的“正常运行位置”上长时间停放。如必须在其它位置稍长时间停留时,也应避免过久固定在某一位置以防过热。
3、调整车速时,应将控制器操作手把往复转至“正常运行”及“零位位置”停留,尽量避免利用手闸控制车速。
4、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,但调车和处理事故时,不受此限。如果用机车推行车辆,必须听从押车工的指挥,速度要慢。
5、行使中,司机必须经常注意瞭望。要看信号指令行车,严禁闯红灯。要注意观察人员、车辆、道岔的岔尖位置、线路上的障碍物等,注意各种仪表,仪器的显示,细心操作。
6、两机车或两列在同一轨道、同一方向行使时,必须保持不小于100米的间距。
7、列车行使速度:运送爆破材料或大型材料时,不得超过1.5米/秒,车场调车时,不得超过1米/秒。
8、接近风门、巷道口、峒室出口、弯道、岔道、坡度较大或噪声较大等处所,双轨对开机车会车前,以及前面有人,有机车或视线内有障碍物时,都必须减低速度,并发出警号。
9、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电源中断,都应当将控制器的操作手把转回零位,然后重新起动。若仍然断电应视为故障现象。
10、列车出现故障或发生不正常现象时,都必须减速停车。有发生事故的危险或接到紧急停车信号时,都必须紧急停车。
五、减速停车
1、需要减速时,应将控制器操作手把按顺时针方向逐渐转动,直至返回零位。大幅度减速时操作手把应迅速回零。如果车速仍然较快,可适当施加手闸,并酌情辅以撒砂。禁止在操作手把未回零时施闸。需要停车时,应按上述操作顺序使列车缓慢驶至预定地点,在以手闸停止机车严禁使用“逆电流”即打倒车的方法制动机车。
2、需要紧急停车时,必须镇定、迅速地将控制器操作手把转至零位,使用手闸,并连续均匀的撒砂。
3、制动时,不可施闸过急过猛,否则容易出现闸瓦与车轮抱死致使车轮在轨道上滑行现象。出现这种现象,应迅速松闸缓解而后重新施闸。
4、制动结束,必须及时将控制器换向手把转至零位。
5、列车制动距离:运人时不得超过20米;运物时不得超过40米。
6、途中因故障停车后,司机必须向运输调度汇报。
7、列车占线停留,在一般情况下,应符合下列规定:
1)在岔道警示标以外停车。
2)不应在主要运输线路“往返单线”上停车。
3)应停在巷道较宽、无淋水或其它指定停靠的安全区段